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建城建〔2024〕1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
《河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有序推动河南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施工设备、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各类设备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为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聚焦重点,排查隐患,影响本质安全的设施设备强制更新,充分调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立强制性更新标准目录,积极更新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建立鼓励性更新标准目录,更新后的设施设备达到高效、低碳、绿色、智能的要求。加快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运用智慧化手段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结合我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发展实际,加快制定修订我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标准。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有序推动标准落地实施。
(三)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节能等设施设备底数,健全更新改造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开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2024年,启动实施一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强制性更新改造项目。2028年底前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更新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按照《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不能对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新增设井道、疏散通道等相关构筑物的审批和验收,电梯加装前应落实好使用管理、安全维护等责任主体。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等标准规范要求,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协同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增效,建设一批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绿色低碳标杆污水处理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供热设施设备更新。重点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重点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换热器和水泵电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计量装置等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重点更新改造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的钢瓶。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实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卫设备,包括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分拣设备等。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筑施工设备。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筑节能改造。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耗高、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门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标准牵引
实施方案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制定我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强制性更新标准目录;围绕落实节能降碳、环保、安全、高效等国家标准,制定我省鼓励性更新标准目录。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严格落实淘汰强制性更新标准目录中的设施设备,更新选用设备应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可结合设备更新改造同步在重要部位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
(二)积极开展摸底排查,实现需求台账化
各地要抓紧开展设施设备普查,全面摸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住宅电梯、供水、污水、供热、液化石油气、生命线工程、建筑施工、环卫、建筑节能改造等设施设备底数,2024年5月底前完成设施设备普查。按照2028年底前完成强制性更新改造的要求,对照强制性更新标准目录和鼓励性更新标准目录(附表)要求,建立亟需更新改造设施设备台账,做到需求台账化。
(三)加快项目谋划储备,实现改造项目化
各地要根据更新改造需求,将需求以项目形式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节点、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提前做好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做到“项目等资金”,不能让“资金等项目”。更新改造方案需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设施设备更换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风险。
(四)明确分年度改造任务,实现项目清单化
各地要在摸清需求、建立台账、包装项目的基础上,制定2024-2028年总体更新改造计划和分年度计划,有序推进,做到设施设备改造项目清单化,项目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设施设备更新的具体实施。
(二)完善财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设备更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补助。落实好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金融支持。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加大对住建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长期信贷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相关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作用。
(四)动态调整价格。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合理制定、动态调整供水、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落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稳妥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五)加强要素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
(六)持续跟踪评估。各地要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清单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及时报送进展情况。
附件:河南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强制性更新和鼓励性更新标准目录
序号 | 重点任务 | 强制性更新标准目录 | 鼓励性更新标准目录 |
1 |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 | 无 | 符合《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规定的,且修理后仍不能符合要求或修理成本过高的,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需要更新。 |
2 | 住宅电梯加装 | 无 | 既有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同一单元的业主共同决定同意加装电梯。 |
3 | 供水设施设备更新 | 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标准,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自来水厂内设备包括水泵、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等。 |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更新后可达到更优标准的相关设备。 |
4 | 污水设施设备更新 | 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标准,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行业标准规范、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 |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更新后可达到更优标准的相关设备。 |
5 | 供热设施设备更新 | 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等标准,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重点淘汰 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优先改造为各类热泵机组。按照《热水热力网热力站设备技术条件》(GB/T38536)《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 28185)等标准,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换热器和水泵电机。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更新加装计量装置等设备。 |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更新后可达到更优标准的相关设备。 |
6 |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 | 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等标准与规范,更新改造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包括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 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的钢瓶。 | 鼓励在更新改造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 |
7 | 城市生命线工程 |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建督〔2023〕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43号),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排水防涝、窨井盖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实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照《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老旧设施智能化改造和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可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 | 无 |
8 | 环卫设施设备更新 | 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1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标准,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等。 |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更新后可达到更优标准的相关设备。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设备。 |
9 | 建筑施工设备 | 强制性更新标准为: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等规范要求,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 | 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有利于智慧施工管理、通过BIM模型实现项目信息化、绿色施工、保障质量安全等智能化建筑设备装备或建筑机器人。 |
10 | 建筑节能改造 | 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 B 55022)等政策和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耗高、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冷水机组、散热器、风机盘管、外门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 |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更新后可达到更优标准的相关设备。鼓励更新购置空气源热泵机组、太阳能热水器等可再生能源供冷、供热及生活热水设备。 |